基本信息和指南
卢森堡驻上海总领事馆受理居住在上海、安徽、江苏、浙江或福建,并计划前往卢森堡(无论是持短期申根签证,还是长期国家签证)的中国公民和其他第三国公民的签证申请。居住在其他省份的申请人的申请要求可以在卢森堡驻北京大使馆的的网站上找到。
请注意:短期和长期签证申请只能通过总领事馆外部服务供应商威孚仕VFS Global递交。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国民/第50条TEU家庭成员可自由选择是通过外部服务供应商威孚仕VFS Global还是直接在总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
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根据计划访问的目的和持续时间而有所不同。有关短期申根签证和长期国家签证申请的更多信息,请问VFS网站或参阅以下“签证类型”部分。
哪些人可以申请?
这份国家名单中的公民(包括中国公民)前往卢森堡时需要签证。
在中国合法居住并计划前往卢森堡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有签证要求的国家公民,可以通过卢森堡驻华外交代表机构申请签证。请注意,非中国公民只有持有有效的中国居住证,才能在卢森堡驻华外交代表机构申请卢森堡签证。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为何不能在其居住地的领事馆递交申请,则领事馆可接受在其管辖范围内合法停留但非居住人员的申请。
何时申请?何时会收到签证申请结果?
申请必须在计划出发前至少15个日历日提交,但不得早于计划访问开始前6个月。请注意,我们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即需要对申请进行进一步审查时,该期限最多可延长至45个日历日。
签证申请费
签证类型 | 签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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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申根签证(C) | 90欧元 |
长期签证(D) | 50欧元 |
6至12岁的儿童(无论签证类型) | 45欧元 |
来自于已签署签证便利化协议的国家(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以及阿尔巴尼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格鲁吉亚、北马其顿、摩尔多瓦、黑山、塞尔维亚和乌克兰的非生物识别护照持有者)的公民须支付 35 欧元的优惠签证费。 以下人员免签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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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签证费需在领事馆以人民币支付,现金或支付宝均可。领事馆不接受信用卡或借记卡付款。
以人民币计算的签证申请费是在申请时根据欧洲中央银行设定的欧元外汇参考汇率予以确定并定期审核。
如果申请被拒或申请被撤回,签证费不予退还。
拒签时适用的信息
被拒签的申请人会收到一份标准表格,说明拒签原因。他们有权按照标准表格中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提出申诉。申诉应按照作出该决定的成员国的国家法律,对该成员国提出。
1999年6月21日关于行政司法程序规则的法律(1999年 7 月 26 日第98号公报)(Loi du 21 juin 1999 portant règlement de procédure devant les juridictions administratives (Mémorial A n°98 du 26 juillet 1999))载明了对拒签/无效签证/撤销签证决定提出申诉的规则。
如果申请被驳回,签证费不予退还。
签证类型
根据访问目的和期限,申请人可以申请短期申根签证(C类签证),允许签证持有人在申根地区自由旅行,在任意180天内最多停留90天;或申请长期签证(D类签证),允许在卢森堡停留超过90天。
短期申根签证(停留最多90天)
卢森堡申根签证所需材料如下。请根据您的访问目的,选择相应的核对清单:
请点击此处,查看申根签证申请表。
如果您是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或瑞士公民的家庭成员,请参阅以下信息。
申根签证概况
申根签证是一种短期停留签证,允许持有人在180天内在申根地区停留最多90天。申根地区包括27个国家(“申根国家”)。这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瑞士。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尔兰和罗马尼亚是欧盟成员国,但目前不适用申根协定。
申根签证必须在申请人计划访问的国家的领事馆进行申请,或如果申请人打算访问多个申根国家,则必须在其主要目的地国家(即主要停留目的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国家)的领事馆申请。如果申请人打算访问多个申根国家并停留相同的时间,则必须向申请人进入申根地区时首先跨越其边境的国家的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
探亲/访友:申请担保声明 (engagement de prise en charge)
担保声明(engagement de prise en charge)申请表由卢森堡的推荐人/担保人填写。请点击此处获取申请表。
在向其担保的第三国公民发送担保声明之前,担保人必须:
- 在其居住地所属社区,对其在表格上的签名进行正式认证;
如果停留时间在90天以内,请将表格连同以下材料寄往护照、签证及认证办公室(Bureau des passeports, visas et légalisations):- 最近3份工资单或者说明担保人月收入的文件;
- 担保人的护照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 如果担保人是外国公民,须提供在卢森堡合法居住的证明;
- 被担保的非欧盟国家公民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如果申请被接受,担保人将收到一份加盖公章的文件。然后,外国公民可在6个月内使用该文件申请签证。
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和瑞士公民家庭成员的签证程序
如果您是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公民的家庭成员,那么只要您符合以下条件,即可享受简化和加速签证程序,包括免除签证费:
- 您是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公民(或其配偶/登记伴侣)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登记册伴侣、21岁以下的子女或受抚养家庭成员);且
- 该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公民目前居住的成员国不是其国籍国或其前往定居的成员国;且
- 您正在陪同该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公民或计划与其一起居住。
签证应在该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公民未来居住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申请,而不是在其原籍国的大使馆申请。
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签证便利化资格,请联系总领事馆,了解有关申请程序的更多信息。
长期签证(停留超过90天)
如果受签证义务约束的第三国公民希望在卢森堡停留3个月以上,则必须申请长期停留签证(也称为公民签证或D类签证)。
在提交签证申请之前,非欧盟国家公民必须向卢森堡移民局申请临时居留许可。
居留许可的申请程序取决于计划开展的活动。有关申请程序和资料的其他信息,请访问Guichet.lu。
签发临时居留许可后,请申请人通过总领事馆外部服务供应商威孚仕VFS Global递交长期签证申请。请参阅下面的信息,了解更多信息。
我已经获得临时居留许可?接下来该怎么做?
成功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个人可携带以下文件通过总领事馆外部服务供应商威孚仕VFS Global递交长期签证申请(D类签证):
学生长期居留签证
对于尚未获得移民局颁发的临时居留许可的未来学生,申请指南和资料要求可参见以下信息表:
成功获得临时居留许可的未来学生可携带以下文件通过总领事馆外部服务供应商威孚仕VFS Global递交长期签证申请:
哪些程序适用于作为欧盟公民或卢森堡公民家庭成员的第三国公民?
作为欧盟公民或卢森堡公民家庭成员的第三国公民可以在Guichet.lu查阅以下信息。
特殊情况
常见问题(FAQ)
持有短期申根签证可以在申根地区停留多久?
领事馆是否提供快速或优先签证服务?
领事馆不提供快速或优先签证服务。请做好相应计划(参见“何时申请”信息栏)。
申请人是否可以在外部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签证申请?
请注意:短期和长期签证申请只能通过总领事馆外部服务供应商威孚仕VFS Global递交。欧盟/欧洲经济区/瑞士国民/第50条TEU家庭成员可自由选择是通过外部服务供应商威孚仕VFS Global还是直接在总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
我想去卢森堡探亲访友,需要提交我在卢森堡的推荐人的担保声明。我该如何办理?
担保声明(engagement de prise en charge)申请表由卢森堡的推荐人/担保人填写。请点击此处获取申请表。
在向其担保的第三国公民发送担保声明之前,担保人必须:
- 在其居住地所属社区,对其在表格上的签名进行正式认证;
如果停留时间在90天以内,请将表格连同以下材料寄往护照、签证及认证办公室(Bureau des passeports, visas et légalisations):- 最近3份工资单或者说明担保人月收入的文件;
- 担保人的护照或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 如果担保人是外国公民,须提供在卢森堡合法居住的证明;
- 被担保的非欧盟国家公民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如果申请被接受,担保人将收到一份加盖公章的文件。然后,外国公民可在6个月内使用该文件申请签证。
我计划前往申根地区旅行,行程包括卢森堡。我可以在卢森堡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吗?
不一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卢森堡驻上海总领事馆才有权审查和决定短期申根签证申请:
- 卢森堡是计划行程的唯一目的地;或
- 如果旅行目的地包括一个以上的申根国家,则卢森堡必须是主要目的地(即申请人拟停留最长时间的目的地,或拟定行程的主要目的地);或
- 如果无法确定主要目的地,则卢森堡须为申请人计划首个跨越边境的申根国家。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在哪里申请?”信息栏。
除了申根签证的旅行证件外,我还需要在申根边境出示其他证件吗?
短期停留签证并不会自动赋予您进入申根地区的权利。在申根边境(或其他管控处),您可能需要出示签证,但同时还需要提供其他文件,例如您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停留和回程费用的信息。因此,建议您携带您在申请签证时出示的文件复印件(如邀请函、旅行确认书、说明您停留目的的其他文件)。
数据保护
关于收集生物特征信息
自2015年10月12日起,所有申请人在申请申根签证时都必须提供他们的生物识别数据(指纹和数码照片)。这是一个仅需几分钟的简单程序。
所有首次申请者必须亲自前往领事馆或卢森堡签证中心。生物识别数据以及申根签证申请表中提供的数据将记录在签证信息系统(VIS)数据库中,并保存五年。经常旅行者只需每五年完成办理一次该手续(前提是护照未过期),因为指纹将从VIS中保存的前一次申请文件中复制。
VIS包含提交给任何申根国领事馆的所有签证申请和所做决定。这就方便了签证申请程序和欧盟边境检查,同时也提高了安全性。采用生物识别技术可以更好地保护签证申请人的身份不被盗用,防止虚假身份识别;在某些情况下,虚假身份识别可能导致拒签或有权入境者被拒绝入境。它还可以对申请人的签证申请和旅行记录的使用(如在申请长期居留签证时)进行法律监管。
少数申请人,包括12岁以下的儿童和因身体原因无法采集指纹者,可免于采集指纹。国家元首、国家政府成员及其官方代表团成员和配偶因公务旅行的,也可免于采集指纹。
在申请短期签证时,向签证申请人提供关于签证信息系统(VIS)中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
个人数据处理信息
在审查签证申请时,必须收集签证申请要求的个人数据,包括拍照和采集指纹。如不提供此类资料,则申请将不予受理。
主管部门
外交部
护照、签证及认证办公室
6 Rue de l’Ancien Athenée
L-1144 Luxembourg
service.visas@mae.etat.lu
数据保护官邮箱: dataprotection.mae@mae.etat.lu
法律依据
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载于(EC)767/2008号条例(VIS条例)、修订(EC)810/2009号条例(制定欧盟签证法规)的(EU)2019/1155号条例和理事会2008/633/JHA号决定。
个人数据处理
这些数据将与成员国相关机构共享[1],并由这些机构进行处理,以便对签证申请做出决定。
这类数据以及签证申请决定或取消、撤销或延长已签发签证的决定将一并收录到签证信息系统(VIS)并保存最长五年。在此期间,成员国的相关签证部门、边境及境内签证检查部门以及移民局和难民局均有权登入VIS系统,检查签证申请人是否已满足进入、停留和居住在成员国领土的条件;核实不满足或不再满足该前提条件的签证申请人;审核难民申请,并确定负责该审查的主管部门。
在某些情况下,还将向成员国指定机构和欧洲刑警组织提供该数据,用于预防、侦查和调查恐怖主义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
第三国和国际组织
为证明第三国公民的身份,包括出于遣返目的,个人数据也可能被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此类转移仅在特定条件下进行[2]。您可以联系负责处理数据的机构,获得有关这类条件以及在您的具体情况下如何满足这类条件的更多信息。
透明性和数据主体的权利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3]和《VIS条例》[4],您有权查阅您的个人数据(包括个人数据副本)以及将您个人数据传输给VIS的成员国身份。您还有权要求更正或完善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个人数据,在某些条件下限制处理您的个人数据,并删除遭非法处理的个人数据。
您可以直接向数据处理机构提出查阅、纠正、限制或删除请求。关于您如何行使这些权利的更多详细信息,包括相关成员国的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补救措施,可在其网站上查阅,也可按要求予以提供。
您也可以向任何其他成员国提出请求。主管当局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参见:https://ec.europa.eu/home-affairs/sites/homeaffairs/files/what-we-do/policies/borders-and-visas/visa-policy/how_to_apply/docs/links_to_ms_websites_en.pdf
提出投诉
如果您认为您的数据遭遇非法处理,您还有权随时向涉嫌侵权的成员国或任何其他成员国的国家数据保护机构提出投诉。
卢森堡的数据保护机构:
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CNPD),地址:15 Boulevard du Jazz,L-4370 Belvaux
电话:(+352)26 10 60 - 1
网络联系方式:https://cnpd.public.lu/en/support/contact.html
网站:https://cnpd.public.lu/en/commission-nationale.html
[1]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和瑞士
[2] (EC) 767/2008号条例(VIS条例)第31条
[3] (EU) 2016/679号条例(GDPR)第15至19条
[4] (EC) 767/2008号条例(VIS条例)第38条
您在外交和欧洲事务部移民局办理移民手续时的个人数据处理相关权利
外交和欧洲事务部移民局在履行其公共利益使命时,会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数据,以便根据2008年8月29日修订的人员自由流动和移民相关法律处理您的档案。
移民局收集的数据也可用于更新国家自然人登记册中的数据以及统计目的。其他行政部门和部委也可能根据上述2008年8月29日修订的法律在其他程序(例如司法部的卢森堡国籍获取程序)中使用这些数据,从而核实您的停留是否正常。
为完成公共任务而必须处理的数据或部分数据可能会被传达或提供给依法有权查阅此类数据的其他机构,如卢森堡接收和融合办公室(Office luxembourgeois d’accueil et d’intégration)、卫生部、司法部等。
这些数据将在移民局处理档案期间以及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需的时间内予以保存。
您有权查阅、更正和删除您的数据,以及在某些条件下提出异议和要求限制处理,但行政部门为执行公共利益任务而必须处理的情形除外。
如果您希望行使这些权利或提出任何与数据保护有关的请求,可通过邮寄方式联系外交和欧洲事务部移民局(BP 752,L-2017 Luxembourg),并附上身份证明。您可向数据保护官(Commissaire à la protection des données auprès de l’Etat, 43, bd Roosevelt L-1450 Luxembourg)提出投诉。
另外,您也可向国家数据保护委员会(CNPD)(1, Avenue du Rock'n'Roll, L-4361 Esch-sur-Alzette)提出投诉。